清朝官职一览表 清代此官职位列九卿
清朝官职一览表(清代此官职位列九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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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的史料中经常出现这样一个词——内阁九卿。内阁是指内阁大学士,九卿的定义就比较模糊,大多数时候是泛指三品以上的文官。但是官方又有明确的界定,称六部尚书、都察院左都御史、大理寺卿、通政使为九卿。
六部、都察院、通政司这几个衙门相对重要,而大理寺在清代各衙门中的地位就比较尴尬了,始终处于核心权力的边缘,上不上下不下。大理寺卿尽管位列九卿,其实以政治地位而言,远远不及六部侍郎。
大理寺由来已久,源于秦代,那个时候叫廷尉,主要职责是负责各地的刑案。北齐的时候,将廷尉更名为大理寺。隋唐时期,大理寺的地位很高,和刑部尚书、御史中丞被称为“三司使”。大理寺负责的都是一些大案、要案,比如狄仁杰就曾出任过大理寺卿。
明清两朝,将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合称“三法司”,不过到了清代,大理寺的地位逐渐下降,成了一个可有可无,且没有重大行政事务的衙门。那么,清代的大理寺在人员上有哪些编制,具体又是干什么的呢?
清入关后沿袭明制,于顺治元年设大理寺。当时大理寺的最高长官为满、汉卿各一人。满卿为正二品,汉卿为正三品。顺治十六年改满卿为正三品,康熙六年又改回正二品。直到康熙九年才形成定制,规定满汉卿皆为正三品。大理寺卿以下,又有少卿满、汉各一人,都是正四品。协助卿、少卿办事的还有堂书十人。
大理寺的职责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,凡是重大的案件(斩绞罪)一律要令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三法司会审。具体的程序是:首先由刑部审明,送都察院审核,再送大理寺勘核。
除了刑事方面的事务,皇帝在遇见国家大政时也会下旨令内阁、九卿会议。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,大理寺卿并没有多大的话语权,名义大于实际。只有在每年的朝审、秋审时,大理寺才有真正的建议权。
大理寺衙门不算复杂,机构也有限。主要分为左、右二寺,各设寺丞三人,满、汉、汉军各一人。满洲、汉军寺庙丞初为“寺正”,顺治元年改为寺丞,与汉员同。寺丞以下又有评事一人,经承四人,分别办理京内外刑名案件。
左、右二寺的分工,如果是京师刑案,则按衙门划分,如果是外省则以省份划分。左寺负责吏部、户部、礼部、都察院、内务府、光禄寺、太常寺、太仆寺、钦天监、太医院、步军统领衙门以及顺天府一部分州县,奉天、山东、江苏、安徽、浙江、四川、广东、贵州等省。
右寺负责宗人府、内阁、兵部、刑部、工部、通政司、翰林院、詹事府、国子监、鸿胪寺、顺天府等衙门,以及直隶、山西、河南、江西、福建、湖北、湖南、陕西、甘肃、广西、云南等省。
上面提到,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称为“三法司”,但真正具体办案的却不是尚书、左都御史、大理寺卿,而是属下的官员。按照制度,遇有重大刑案,刑部会派出司官(郎中、员外郎),都察院派出各道御史,大理寺派出左、右寺丞会同审理,他们被称为“小三法司”。
只有在特别重大的情况下,三个衙门的长官才会一起会审,尤其是每年的秋审、朝审。三法司会审经常会出现不同的意见,如果三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那么他们可以分别上奏,由皇帝作最后决定。
事实上,到了乾隆以后,三法司也是名存实亡,真正当家做主的还是刑部。因为刑部参与了整个缉拿、立案、会审的过程,对案件更为了解。加上刑部又是从一品的衙门,政治地位较高。
都察院虽然也是从一品的衙门,但其职责却不在刑名,而是侧重监察权。因此,都察院和大理寺所谓的“三法司”会审,不过就是走个过场,最终还是刑部拿主意。
大理寺由于没有其他的行政事务,而在会审刑案时又不能发挥多大的作用,所以地位比较尴尬。从人数设置上来看,大理寺的编制也不多,最多的时候只有二十一人。顺治皇帝就曾这样评价大理寺:“大理寺衙门所管事务无多,不过三法司会议时少有事耳。”
大理寺卿品级为正三品,在它之上还有理藩院尚书、内务府总管大臣、翰林院掌院学士,以及六部侍郎。如果以品级而言,大理寺卿跻身九卿似乎说不过去。只不过这是历朝历代的惯例,人们也习惯这么叫,事实上,大理寺卿和其他的八个卿还是有不小差距的。